




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风险及预防
<劳动合同法>第九十二条规定,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,……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,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1、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
同工同酬应当理解为从事相同的工作,工资及---待遇应当大体相当。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待遇悬殊,津南劳务---服务,身份---,同工不同酬现象---,有些公司劳务派遣工工资与正式工工资要差一半以上。劳务派遣工与企业的正式工不能同工同酬是一个不争的事实。
2、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,我应当告谁?
实践中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时,用工单位往往以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为由推诿,<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>第三十五条规定,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,由劳动---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---改正;情节---的,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;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,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<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>第二十二条规定,津南劳务---,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,津南劳务---代理,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。
总而言之,作为市场经济产物的劳务派遣,不但满足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需要,也为的经济体制改革实践服务,体现出具有---色的与国际市场接轨的特点。
劳务派遣制产生和发展的社会背景:知识经济和人才流动。知识经济与工业经济明显的不同之处,便是通过不断地满足各种消费群体不断变化的多种需求,来实现企业经营活动的良性循环,所以,知识经济条件下,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对劳务工人的需要更为多样性,更为动态化。
劳务派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自发选择的结果。九十年代以来,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以及用工制度改革的---推进,劳动力市场主体的自主---日益确立,它们会根据劳动力市场的供求情况趋利避害,自发地决定用工、就业形式和经营形式,这是劳务派遣产生。大企业用工制度改革是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产生的主要原因 长期以来,体制内积存了大量的低效率和无效率劳动力。随着企业用工制度朝着市场化方向改革,企业开始控制人员数量增长,并精简人员,劳务派遣成为企业避免直接冲击社会、进行正常裁员和非正常裁员的重要渠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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